(2012)杨民一(民)特字第86号 申请人蒋A,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蒋B,男,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蒋A要求宣告蒋C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蒋A诉称,儿子蒋C于1996年7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蒋C死亡。 经审理查明,蒋C,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某某区。蒋C未婚,无子女。申请人蒋A系蒋C之父。2003年5月25日,蒋C家属到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报称,蒋C于1996年7月15日出走,至今未归。2012年9月5日,申请人蒋A诉至本院,要求宣告蒋C死亡,并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和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委员会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蒋C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蒋C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蒋C下落不明满四年,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和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工农三村第二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蒋C下落。故申请人蒋A申请宣告蒋C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蒋C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 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