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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民一(民)特字第8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2)杨民一(民)特字第87号 申请人李A,男,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李A要求宣告芦B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A诉称,母亲芦B于2000年5月15日离家出走,之后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芦B死亡。 经审理查明,芦B,女,汉族,户
(2012)杨民一(民)特字第87号
    申请人李A,男,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李A要求宣告芦B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A诉称,母亲芦B于2000年5月15日离家出走,之后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芦B死亡。
  经审理查明,芦B,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李A系芦B与丈夫李C生育之子,李C于2012年8月16日报死亡。2000年5月15日,芦B离家出走,同年6月28日家人在《新民晚报》第二版和第十五版的中缝刊登寻人启事,2001年3月李A向芦B原单位某某船舶修造厂报告,之后芦B退休养老金从当月停发至今。2011年7月6日,李A到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路派出所报失踪。2012年9月6日,申请人李A诉至本院,要求宣告芦B死亡,并提供2000年6月28日的《新民晚报》、某某船舶修造厂留守处的证明和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路派出所的案件接报回执单。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芦B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芦B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芦B下落不明满四年,此节事实有2000年6月28日的《新民晚报》、某某船舶修造厂留守处的证明和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路派出所的案件接报回执单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芦B下落。故申请人李A申请宣告芦B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芦B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 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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