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一(民)特字第88号 申请人金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金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金某某诉称,丈夫李某系上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船员。2007年8月17日“某某”轮行驶在印度沿海时,发现船上的李某失踪,之后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没有下落。现要求宣告李某死亡。 经审理查某,李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金某某与李某系夫妻。李某原系上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船员,2007年8月17日李某在“某某”轮上工作,该轮航行在斯里兰卡驶往印度途中发现李某失踪,之后经多方寻找未果。2008年6月24日,李某之女李某某到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某某水上派出所报失踪,之后至今没有李某的下落。2012年9月6日,申请人金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宣告李某死亡,并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某某水上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单和上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保卫科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仍然下落不某。 本院认为,李某下落不某满四年,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某某水上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单和上海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保卫科的证明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李某下落。故申请人金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 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