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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13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132号 原告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黄x。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 原告桑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132号

原告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黄x。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

原告桑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生一女。婚后由于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不关心,没有责任心。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依法起诉离婚。要求被告给付女儿生活费,依法分割双方的动迁安置房。

被告李xx辩称,不同意离婚, 被告经常给付原告钱款用于家用,也给付女儿的生活费,没有不关心原告和女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2012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2日生育一个女儿。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2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各种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生育一个女儿,且不满周岁,现夫妻关系出现隔阂,系双方处事不成熟,缺乏家庭责任感所致,双方应多考虑年幼女儿的利益和将来,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谅解,多包容。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原告坚持离婚之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原告桑xx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xx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xx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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