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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38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380号 原告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 委托代理人申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 原告赵xx诉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380号

原告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

委托代理人申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

原告赵xx诉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申xx、李xx,被告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相识,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生育一子名赵xx。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儿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甚至殴打原告和原告母亲。被告母亲也时常辱骂原告,并向原告单位投诉中伤原告,致使原告丢失工作。原告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但被告并未为婚姻和好采取任何改善措施。原、被告于2012年11月开始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于xx辩称:原、被告是多年同学,自主结婚,结婚基础很好。被告并未辱骂殴打过原告母亲,相反原告母亲经常和被告来往,原告母亲都说是原告不对。被告母亲也一直待原告如亲生儿子,从来没有辱骂、中伤过原告。儿子出生后被告为了照顾儿子休假一年,都是被告母亲私下进行补贴。夫妻产生矛盾主要是因原告在外玩乐,被告进行规劝使原告产生反感和误解。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被告愿意给予原告更多的宽容和理解,继续和原告多沟通,而且儿子年纪还小,需要父母的抚养教育,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6日生育一子名赵xx。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2月21日、2012年12月6日,原告两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未获支持。原、被告于2012年11月分居至今。2013年9月11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关系不睦,在发生矛盾后亦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方法沟通解决,但并不存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婚姻生活繁杂琐碎,各人性情脾气不同,存在各种摩擦在所难免,原、被告理应互相体谅、互相扶持、互相照顾。且双方所育之子尚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抚养和教育。被告诚意要求和好,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x要求与被告于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高xx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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