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男,1958年1月3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 上诉人甲、上诉人乙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甲、乙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乙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甲、上诉人乙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甲、乙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婕 代理审判员 缪 欢 代理审判员 周 寅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亚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