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182号 原告鞠××。 被告郑××。 原告鞠××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鞠××诉称,婚后关系一般,聚少离多,沟通上有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共识。这样的生活不是原告想要的,且这样下去对孩子也不好。原告搬出去时被告也不劝,也不叫原告回去,被告说被告家人都不喜欢原告。故原告一气之下就起诉离婚了。夫妻吵吵争争也是正常的,原告也是为了家好,被告这样说话原告很不舒服的,要求离婚。 被告郑××辩称,原告在借房子时,打过电话叫原告先别定,但原告表示已经借好了,是原告吵着要搬出去。孩子目前在读初三,马上考高中了,现在离婚不合适。目前正是孩子很重要的时刻。夫妻吵闹是正常的。被告也想今后搞好夫妻关系,希望再试试,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9月23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3日生一女名郑×真。原、被告婚后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原告住出去后,双方没有好好沟通,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未能处理好夫妻矛盾,影响夫妻关系,原告住出去后,双方未能好好沟通,被告应念及夫妻之情,主动沟通,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之情,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念及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鞠××要求与被告郑××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项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