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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0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01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居长骏,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建刚,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 委托代理人张崇华,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筱,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01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居长骏,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建刚,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

委托代理人张崇华,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筱,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居长骏律师,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崇华、黄晓筱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关键矛盾在于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与多人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高××辩称,原告所述非事实。虽曾起诉离婚,但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不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原告方也无证据。孩子刚上幼儿园,被告曾起诉离婚,后因财产分割问题而撤诉,现原、被告是另一起债务案件的当事人。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6日生一子名张×康。原、被告婚后未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张××要求与被告高××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项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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