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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商初字第7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商初字第755号 原告彭××。 被告徐×。 原告彭××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商初字第755号



原告彭××。

被告徐×。

原告彭××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1日,被告以经营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期2个月,并按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日止。

被告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8月11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彭××人民币60000元,10月1日前归还。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催讨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向原告彭××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明确,被告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已按约支付了出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现借款已到期,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借款60000元,并从2013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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