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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25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民初字第2510号 原告张xx,女,1xx2年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镇xx村xx号。 被告翟xx,男,1xx1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村x区x号楼x单元xx室。 原告张xx与被告翟xx离婚纠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民初字第2510号



原告张xx,女,1xx2年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镇xx村xx号。

被告翟xx,男,1xx1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村x区x号楼x单元xx室。

原告张xx与被告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晓静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翟xx。被告婚后开始酗酒,酒后对原告及儿子拳打脚踢。双方婚姻因被告施加暴力,已达到不堪同居之虐待,而陷于无可挽回的窘境,被告对子女体罚与不明就里的殴打,已造成子女身体上的伤害,心灵上更留下难以弥补的创痛,被告施加之精神、身体虐待,令原告身心俱疲,原告于2006年10月底离开济南,在外地独立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翟xx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现在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于1981年建立恋爱关系。1xx5年xx月x日双方登记结婚,1xx7年x月xx日生一子,名翟xx,现已成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后由于被告饮酒后经常与原告吵打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自2006年12月23日起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婚姻档案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相处、了解,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并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有时因被告饮酒后与原告吵打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均已步入中年,双方更需要相互照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加强交流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破裂,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翟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晓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赵 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