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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1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133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宋××。 被告李××。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移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2日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133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宋××。
  被告李××。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移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2日、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在2011年1月相识, 201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名为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产生。同时被告缺乏责任心,工作时有时无,或甚至无业在家长达数月,对原告和孩子没有尽照顾义务。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尽快工作,担负起丈夫的责任,被告仍未改变。导致双方矛盾凸显,久而久之导致无法继续生活。2013年3月16日原、被告争吵,导致双方长期积累的矛盾爆发,后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搬去自己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在原告起诉离婚之后,被告的父母在宝山区人民法院向原、被告两人起诉了婚内购房的纠纷,目的希望通过虚假的诉讼减少原告在共同财产上的份额。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可言,被告父母已为房产将原告告上法庭,现双方已没有可能再回到以前的关系继续生活,故诉请要求离婚。离婚后,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元。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婚前并没有缺乏了解,否则就不可能结婚。对于原告所述被告缺乏责任心、工作时有时无,被告确实有一段时间在家没有工作,是因为被告在复习准备参加城管应聘的考试,但被告在家期间除复习迎考外还承担起了家里的所有家务,当时女儿没有出生,因此不存在缺乏对女儿的照顾。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后结婚,婚后被告也尽了丈夫应尽的责任。2013年3月16日发生争吵的原因是,3月7日是被告的阳历生日,由于女儿刚出生,因此被告就提出双方父母一起在家里吃一顿便饭,就算为被告过30岁生日。3月16日是被告的农历30岁生日,在此之前被告一直与原告父母联系过来吃饭,原告父母一直称没有时间。但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父母有一点矛盾,原告就给其父母打了一个电话,原告父母5分钟之内就到场并与被告争吵,争吵过程中,原告父亲还有动手的趋势。当天原告父母和原告就准备带着孩子回家,被被告母亲拦下。之后原告一直要回娘家小住,原、被告经协商后,被告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父母有矛盾,双方分开一下可缓解矛盾,同意原告回娘家居住两天。3月19日下午,原告打电话给被告称第二天一定要回娘家居住,被告原本不同意,因为3月22日女儿要去打预防针,且原告父母居住的地方离开被告家里很远。后在原告坚持下,被告同意原告回娘家居住,但讲好被告隔天去看望原告和孩子。当3月21日被告去看孩子时,遭原告及其父亲的阻拦。之后原告就告诉被告不要去看望孩子,也不要去和他们一起生活,之后双方没有联系,原告也不让被告去看孩子。现被告认为,原、被告自认识至今感情一直尚好,未发生过大的争吵。被告为了多赚钱而去参加城管招聘考试,在被告复习迎考近三个月时间,家庭生活费每月由被告父母负担,被告为了早日找到好工作,担负起家庭责任,通过自身努力,终于找到满意的工作单位,因此不存在被告缺乏责任心之说。目前双方女儿尚小,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更需要亲人的照顾,尤其需要父亲的关爱,而且目前被告父母为房产还在诉讼,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自行相识,201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被告父母原居住于江苏省泰州市。今年2月18日原告生育女儿后,由被告父母负责照料原告的月子生活,期间原告认为被告父母对其母女照料不周,致使其女儿在月子中几次到医院就诊,为此与被告父母有矛盾。3月16日为被告农历30岁的生日,在此之前被告提出要求原告父母届时前来做客,原告父母以家庭装修较忙不愿前来。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父母为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父母提出要回外地生活,原告希望被告父母等其做完月子后再走,同时打电话叫来自己父母,而后双方父母发生争吵。3月20日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将原告母女送至原告娘家生活,在原告回娘家途中,双方进行了沟通,当时两人关系尚可,被告对原告说其已托朋友到国外为女儿购买两罐奶粉。4月1日,原告以为被告从国外代购的奶粉已到家,就回家取奶粉,因取不到奶粉,就整理了一些衣物等拿回娘家,被告下班回家后怀疑家中失窃就报警。此后双方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很好。现存在于双方间的矛盾,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缺乏责任心,工作时有时无和在其生产后未得到被告父母的精心照顾所致。据此本院认为,被告在婚后一段时间为应聘更好的工作而待业在家,但目前已找到工作且正常上下班,并有正当收入。被告父母照顾原告月子生活,并不是被告父母应尽之责,原告做月子期间得到被告父母的照顾,应当对被告父母怀有感激之情,对被告父母照顾不周的地方应当予以包容而不要一味地加以指责,原告应学会处理与被告父母的相处之道。现双方所生女儿仅有近7个月大,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更多的关爱。被告亦认为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及年幼的女儿不同意离婚。因此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认识到自身的不足,比以前更加关心原告,原告亦应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及尚在襁褓中的幼女,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到破裂之程度,原告目前执意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洁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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