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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3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30号 原告邱x。 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 委托代理人洪英,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伟,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x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30号

原告邱x。

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

委托代理人洪英,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伟,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x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x、被告朱x及其委托代理人洪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17日生育儿子xx。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在和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原告父母缺少基本的尊重,家庭屡有矛盾产生,也经常打架,原告身上多次被抓伤、咬伤、打伤,被告甚至冲到原告单位当着同事进行殴打。近一年来,被告把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单位奖金卡强行占有。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家庭温暖、没有人身自由的夫妻生活,双方曾在2013年上半年商量协议离婚,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最终因为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所以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人民币,下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朱x辩称,双方于2001年底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后感情相当好,其对原告父母也很好,原告父亲戴的两块表还是其买的。原告起诉前,今年的7月16日至19日一家三口和朋友一起在长白山旅游。为了家庭,其将自己婚前一套房子卖掉后在张江买了一套房子,离原告单位很近。为了家庭、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环境,希望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04年5月17日生育儿子xx。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以致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现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邱x要求与被告朱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邱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闵浩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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