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677号 原告邢某甲,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邢某乙,男,成年,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邢某丙,女,成年,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邢某丁,男,成年,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邢某戊,女,成年,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诉被告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