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8412号 原告刘x,女,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号。 被告罗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法定代理人罗x(系被告的父亲),住同被告。 原告刘x诉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被告罗x的法定代理人罗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中旬通过网络自行相识,一周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致夫妻感情失和。双方沟通困难,在很多问题上看法不同。原告于2013年4月6日搬离被告家在外租房居住至今。被告的家人在被告发病后打电话给原告。被告生病期间,原告也去看过被告。现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罗x辩称,被告已经生病。登记结婚的时间是对的,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是对的。原告认为有钱就有感情,没钱就没有感情。原告于2013年4月6日搬走,在外居住至今。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4月6日起,原、被告分居至今。 另查明,2013年9月9日,上海建峰护理院医务科出具《疾病证明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住院,尚未出院。被告于2013年6月2日突然发病于上海长海医院急诊住院明确诊断为“脑梗死”,治疗后于建工医院康复训练,目前因肢体活动不利收入护理院,住院期间给予……等积极治疗,目前认知功能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本院认为,夫妻应相互扶助,患难与共。现被告刚生病住院,原告即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有失人之常情,令人唏嘘。原告现并无证据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表示不同意离婚,被告目前认知功能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亲自表达对婚姻问题的意见,原告应考虑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抑或待被告的病情好转后妥善解决,现坚持离婚尚未必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尚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刘x要求与被告罗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辉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广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