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杭萧商初字第15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杭萧商初字第1560号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支行。 负责人陈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盛某,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支行员工。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宁,浙江五
(2013)杭萧商初字第1560号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支行。

  负责人陈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盛某,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支行员工。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宁,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宁,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宁,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诉被告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浙江某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据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的申请,于同年5月6日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委托代理人盛某、吴某某及被告甲公司、王某某、盛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诉称:2012年3月22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与甲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一份,约定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给予甲公司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2年12月6日等条款。同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分别与乙公司、王某某及盛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各一份,该三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本金1000万元中的500万元、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2年9月14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与甲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500万元,并对贷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于同日将500万元发放给甲公司。现还款期限已到,甲公司未按约归还本金,已属违约。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甲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77 466.67元,罚息49 000元,复利582.95元,共计5 127 049.62元(暂计至2013年4月18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等,直至清偿日止);2.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对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甲公司、王某某、盛某某共同辩称:对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对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也无异议,但对复利有异议。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提供给甲公司的贷款合同系格式合同,复利属于利上加利,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要求甲公司、王某某、盛某某承担复利的诉讼请求。

  被告乙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综合授信额度合同》1份,证明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给予甲公司授信额度的事实。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2份,证明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事实。3.《贷款合同》1份,证明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与甲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的事实。4.借款借据1份,证明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的事实。5.贷款利息、罚息计算清单1份,证明甲公司拖欠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的罚息等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甲公司、王某某、盛某某对于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系格式合同,并非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证据5中的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无异议,对复利有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2、4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证据3甲公司已在合同第二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中确认签署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甲公司、王某某、盛某某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证据3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1、2、3、4均已明确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张复利符合合同约定,且甲公司、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均已申明充分知悉、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甲公司、王某某、盛某某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证据5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甲公司、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2年3月22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与甲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一份,约定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给予甲公司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2年12月6日等条款。同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分别与乙公司、王某某及盛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各一份,该三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本金1000万元中的500万元、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起两年。2012年9月14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与甲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2年9月14日起计算六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每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二十日,在到期日归还全部本息;未能按约还本付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加收50%;未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于同日将500万元发放给甲公司,并在借款借据中载明贷款年利率为6.72%。《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均由甲公司、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声明确认充分知悉、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签署合同系真实的意思表示。现甲公司尚欠贷款本金500万元,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欠息。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自2013年3月15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的罚息(年利率10.08%)计收利息,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计收复利。

  本院认为: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与甲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贷款合同》,与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按约向甲公司交付了贷款,甲公司作为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向甲公司要求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为甲公司向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的贷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要求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甲公司追偿。《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均约定债务人、保证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含复利,且由甲公司、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声明确认充分知悉、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签署合同系真实的意思表示,现甲公司、王某某、盛某某认为不应支付复利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采纳。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18日止的利息77 466.67元,罚息49 000元,复利582.95元,共计5 127 049.62元(2013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浙江某某制衣有限公司、王某某、盛某某对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浙江某某制衣有限公司、王某某及盛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 6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 689元,由甲公司负担,乙公司、王某某、盛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审 判 长  王 大 伟

  人民陪审员  冯 农 星

  人民陪审员  张 桂 绯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章 筱 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