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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00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009号 原告李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荀大鹏,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李x诉被告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009号

原告李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荀大鹏,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李x诉被告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荀大鹏,被告余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在网上自行相识相恋,201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8月10日生育一子余x。随时间流逝,双方感情日渐平淡,家庭矛盾激化。现原、被告虽然居住在同一房屋中但在各自的房间中居住,无任何沟通交流,实际处于分居状态。经两次调解,无和好可能,感情已破裂。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余x由原告抚养;3、判令被告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余x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7日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于201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10日生育一子余x。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一年多后生育孩子,双方都无出格的事情。前些天,被告还给原告零花钱,做饭给原告吃。2013年5月中旬,原、被告还有夫妻生活。原、被告还在计划早日归还车贷,一起还房贷以及讨论孩子的教育问题。原告不开心就发脾气,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不予争辩,原告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世纪佳缘网自行相识恋爱,201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0日生育一子余x。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有争吵但无实质性矛盾,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顾念夫妻情谊,以家庭利益及孩子成长为重,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只要双方多沟通理解,经过共同努力,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要求与被告余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辉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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