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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83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832号 原告诸XX,男。 委托代理人李娜,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XX,女。 原告诸XX与被告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XX及其委托代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832号

原告诸XX,男。

委托代理人李娜,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XX,女。

原告诸XX与被告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XX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今年来双方为原告家庭房屋拆迁所得利益的分配发生争吵并分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闵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今年来为原告家庭拆迁利益分配发生矛盾冲突,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6日生育一女名诸X,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来,双方为原告家庭拆迁利益分配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录音资料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近来因原告家庭拆迁利益分配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产生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诸XX要求与被告闵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诸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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