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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4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478号 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准,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 原告杨××与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478号

原告杨××。

委托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准,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

原告杨××与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大卫、顾准,被告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小孩。再婚后双方为房屋加名产生矛盾,被告遂到其女儿家居住。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虽然双方系再婚夫妻,但被告对原告尽心尽责,2012年双方的确为房屋加名产生矛盾。但被告到女儿家居住是为了帮助女儿照看外孙,不是遗弃原告。期间原告也曾到女儿家与被告小聚。现被告已回家,对原告照顾如常。夫妻感情依旧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各有子女,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再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春节双方为上海市法华镇路××弄×号301室房屋加名产生矛盾。之后被告离家去其女儿家居住,2013年6月18日后被告回家与原告共同居住。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至今已近十年,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婚姻。现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亦属正常,关键在于产生矛盾后夫妻二人应正视矛盾,本着相互谅解、相互包容的原则,以积极的态度解决矛盾。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杨××要求与被告夏×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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