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克勤 代理审判员 徐 焰 代理审判员 李 弘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