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仲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仲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上诉人李某、仲某1、仲某2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7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李某、仲某1、仲某2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8,699.74元,减半收取4,349.87元,由李某、仲某1、仲某2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审判员 王强祥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