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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某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某医院向本院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某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某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某医院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医院承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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