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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上诉人朱甲、赵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8992号民事判决,向本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上诉人朱甲、赵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8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9月23日,上诉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朱甲、赵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72元,由上诉人朱甲、赵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进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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