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 上诉人丁**、曹**、丁--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曹**、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曹**、丁--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曹**、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9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099元,准予上诉人丁**、曹**、丁--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