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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 上诉人丁**、曹**、丁--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
上诉人丁**、曹**、丁--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曹**、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曹**、丁--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曹**、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9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099元,准予上诉人丁**、曹**、丁--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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