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700号 原告徐某,男。 原告陈某,女。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男。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穆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徐某于2013年3月29日去世,原告徐某、陈某系徐某的父母,被告李某系徐某之子。两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提起诉讼,要求对徐某名下的遗产进行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某村165号601-3室房屋归原告徐某、陈某共同共有; 二、被保险人为徐某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0000元归原告徐某、陈某所有; 三、被保险人为徐某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3076.07元归原告徐某、陈某所有; 四、被继承人徐某名下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可领取款项人民币65443.4元归原告徐某、陈某所有; 五、其它被继承人徐某名下的存款、股票、公积金及可领取款项等财产均归原告徐某、陈某所有; 六、原告徐某、陈某于201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李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李某于收到上述款项后一周内配合原告徐某、陈某办理上海市普陀区某村165号601-3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其他财产领取手续。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9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47.5元,由原告徐某、陈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旭卫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