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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4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48号 原告汪a。 被告范a。 原告汪a诉被告范a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a、被告范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a诉称,其系本市*区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48号

原告汪a。

被告范a。

原告汪a诉被告范a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a、被告范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a诉称,其系本市*区*镇*路*弄*号1502室(以下简称1502室)的业主,被告系本市*区*镇*路*弄*号1501室(以下简称1501室)的业主,被告在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时,擅自将进户门向外移了1米,占用了公用通道,妨碍了原告的通行,原告经多次劝告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侵占公用通道的防盗门,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被告范a辩称,其虽然将进户门向外移了一米,但对原告的通行和采光均未造成影响,故不同意拆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述1502室业主,被告系上述1501室的业主,被告在装修时将进户门向外移出1米,将公用通道圈入其门内。2013年7月12日,原、被告所在小区的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了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对正门向前移占用公用过道的行为在十五天内予以整改。因被告至今仍未对其进户门予以整改,故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照片及原、被告的到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应损害其相邻方的通行便利及通行安全。本案被告在装修房屋时擅自将进户门安装在公用通道上,被告占用公用通道对原告通行造成影响,故原告诉请要求拆除,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a不得将进户门安装于公用通道;对已安装在公用通道上的进户门,被告范a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拆除。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美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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