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72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721号 原告:浙江xxxx农村合作银行xx支行。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诉讼代表人:柳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721号



原告:浙江xxxx农村合作银行xx支行。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诉讼代表人:柳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园xx幢x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雷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畲族,住xx市xx区xx村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小区xxx幢x单元x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陈小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小区xxx幢x单元x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新村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陈建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新村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浙江xxxx农村合作银行xx支行为与被告雷xx、廖xx、陈小x、马xx、陈建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旭勇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xxxx农村合作银行xx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潇波、被告雷xx、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x、马xx、陈建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xxxx农村合作银行xx支行诉称:第一被告因需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0元。2011年10月20日,原、被告协商签订了合同编号为:莲农合行(xx)保借字第9311120110006938号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19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利息按月利率9.84006‰计算,逾期还款从逾期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并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第二至五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被告却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除归还贷款本金199780.66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外,余款均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请求判令:一、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219.3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二、第二、三、四、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雷xx辩称:我是为被告廖xx借款,廖xx是实际用款人。
被告廖xx辩称:借款属实,一时无力偿还。
被告陈小x、马xx、陈建x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xxxx农村合作银行xx支行与被告雷xx、廖xx、陈小x、马xx、陈建x之间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借贷、保证担保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发放借款的义务,被告雷xx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雷xx未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廖xx、陈小x、马xx、陈建x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小x、马xx、陈建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xxxx农村合作银行xx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219.3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12年10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廖xx、陈小x、马xx、陈建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被告雷xx、廖xx、陈小x、马xx、陈建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旭 勇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颜 冰 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