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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7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761号 原告严a。 被告刘a。 原告严a诉被告刘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a、被告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a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761号

原告严a。

被告刘a。

原告严a诉被告刘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a、被告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a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19日生育一子严b。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00元。

被告刘a辩称,自原告在外有第三者之后,被告才对原告恶言恶语,双方有矛盾也是事出有因,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19日生育一子严b。2012年5月,被告通过手机短消息发现原告与其他异性有婚外不正当关系,因此导致双方产生争执,原告动手殴打被告,被告则动手砸了原告的轿车。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提供的手机短消息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到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无论原、被告是否婚前缺乏了解,原告与被告建立夫妻关系后,应当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不睦源于原告在外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原告诉请离婚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严a诉被告刘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美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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