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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2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民初字第3271号 原告覃xx,女,1xx3年x月x日生,壮族,xx大饭店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西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45xx2xx9xx0xx2xx2x。 被告曹xx,男,1xx1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现在xx省xx市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民初字第3271号



原告覃xx,女,1xx3年x月x日生,壮族,xx大饭店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西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45xx2xx9xx0xx2xx2x。

被告曹xx,男,1xx1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现在xx省xx市xx县xx精神病医院住院,身份证号码61xx2xx9xx0xx1xx1x。

法定代理人李xx(系被告曹xx之母),女,1xx8年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西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61xx2xx9xx0xx2xx0x。

原告覃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文莉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xx、被告曹xx的法定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xx诉称,我与被告曹xx原系同事关系,于2001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相处较好,于2xxx年xx月x日结婚,于2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曹xx。2010年因被告曹xx患有精神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与我产生争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这种家庭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曹xx现在xx省xx市xx县xx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我于2012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曹xx离婚,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市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不准我与被告曹xx离婚。判决后,双方没有联系,关系也没有好转。现我再次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曹xx由我抚养。

被告曹xx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曹xx由原告覃xx抚养。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覃xx与被告曹xx原系同事关系,于2001年相识并自由恋爱,恋爱期间相处较好,于2xx8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于2xxx年x月xx日生一女曹xx,现就读于济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幼儿园。被告曹xx患有精神疾病,曾于2010年9月23日在山东省xx中心住院治疗,现在xx省xx市xx县xx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自2010年被告曹xx患有精神病后,被告曹xx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行为,导致其与原告覃xx争吵,产生矛盾。原告覃xx曾于2012年12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曹xx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告覃xx与被告曹xx离婚。现原告覃xx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曹xx离婚,被告曹xx表示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2)市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xx中心住院病历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覃xx与被告曹xx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被告曹xx患有精神病后,被告曹xx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行为,导致其与原告覃xx争吵,产生矛盾,矛盾未能及时解决。现原告覃xx要求与被告曹xx离婚,被告曹xx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认定原告覃xx与被告曹xx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覃xx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覃xx主张其与被告曹xx之女曹xx随原告覃xx生活,不需要被告曹xx支付抚养费,对于原告覃xx的该项主张被告曹xx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覃xx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覃xx与被告曹xx离婚。

二、原告覃xx与被告曹xx之女曹xx随原告覃xx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覃xx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覃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郁文莉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 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