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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2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29号 原告宋X。 被告颜X。 原告宋X与被告颜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229号

原告宋X。

被告颜X。

原告宋X与被告颜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7月28日生育女儿颜X,1994年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常常打原告,并且天天出去打麻将。2011年左右开始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颜X书面辩称,其系患有听语障碍的残疾人,做散工的,做工的钱都交给原告的。现因为女儿还没有成家立业,为了女儿考虑,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7月28日生育女儿颜X,1994年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013年8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二十年,生育了女儿颜X,建立了比较稳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诉称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在书面意见书中表示为了女儿考虑,其不同意离婚,本院相信双方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扶持,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本院亦希望原告能够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维系婚姻关系,需要原、被告双方共同的努力,希望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彼此尊重和宽容,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做出各自最大的努力。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宋X要求与被告颜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宋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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