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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6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651号 原告某某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系某律师事务所某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系某律师事务所某分所律师。 被告某省某某旅行社,住所地某省某市某街*号。
(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651号
  原告某某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系某律师事务所某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系某律师事务所某分所律师。
  被告某省某某旅行社,住所地某省某市某街*号。
  原告某某会展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省某某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省某某旅行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会展策划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曾就被告委托原告代理销售2010年某某会门票的相关事宜签署《委托代理销售协议》,原告据此向被告缴纳了某订票系统操作端口USBKEY押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万元。2010年某会闭幕后,原、被告就押金的退还及未售门票的退票事宜达一致,并于2011年10月26日签署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同年11月30日前退还原告5万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退还原告69,365元,并约定若被告违反承诺,应赔付原告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损失及催款发生的额外费用。但之后被告迟迟未退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款项119,36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已于2012年10月1日前还款1万元,故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款项109,365元。
  被告某省某某旅行社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即归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认可被告于签署还款协议书后归还了1万元,并将违约金的诉请进行了合理的调整,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省某某旅行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会展策划有限公司款项109,365元;
  二、被告某省某某旅行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以款项109,365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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