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甲。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13)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甲。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应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祝某某、吴某某、祝甲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0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祝某某、吴某某及祝甲的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康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应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6月3日,吴某某、祝某某、祝甲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宝山法院)诉称,祝某某、吴某某、祝甲向康桥公司购买本市水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05年7月23日入住。因房屋技防设施瑕疵、缺漏及外墙渗漏等,经现场勘验,康桥公司承认系防水层老化、未达到国标要求所致。起诉要求:1、康桥公司按竣工图纸资料补齐祝某某、吴某某、祝甲住宅技防缺漏部分,即三楼的窗磁、门磁、煤气探测器、可视对讲终端中的可视屏,并承担保洁、住宿、家具保管等相关费用;2、康桥公司对祝某某、吴某某、祝甲报修的房顶实行有效修复,对报修的内墙渗水起壳等实行有效修复,并补足天沟等缺失构件;3、康桥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祝某某、吴某某、祝甲修复费用0.05倍作为补偿。
  宝山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30日,祝某某、吴某某、祝甲(乙方)与康桥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本市水产路2900弄《康桥水都》27号302室房屋。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05倍给予补偿。合同附件三为“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其中二.5为天沟:成品PVC;三.11为智能化设计与配置,一项载明为对讲系统。康桥公司向祝某某、吴某某、祝甲交付房屋时,提供了《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的“相关设施”载明: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客厅、主卧各一只紧急按钮,一个红外线探测器,多层1、2、顶层及别墅1、2层设窗磁,每户控制主机一个);周界红外线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对讲系统;小区背景广播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
  因房屋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祝某某、吴某某、祝甲曾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康桥公司维修及赔偿损失。2007年8月28日,祝某某、吴某某、祝甲与康桥公司达成撤诉谅解协议,约定,康桥公司补偿祝某某、吴某某、祝甲3万元作为祝某某、吴某某、祝甲自行修复目前该房屋存在的内墙开裂等质量问题;康桥公司对祝某某、吴某某、祝甲房屋的外墙进行修复,若发现结构性损坏(如墙体贯通,墙体断裂等),暂停施工,双方协商解决。嗣后,康桥公司支付了祝某某、吴某某、祝甲3万元,并对外墙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东侧窗台下部外墙面凿开后,发现砖体内有数条长短不一缝隙存在,被凿开后的东侧外墙体底部的部分砖体存在湿润现象;南侧女儿墙压顶处存在少数缝隙。为此再次涉诉后,宝山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做出(2007)宝民三(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判令康桥公司对系争房屋的外墙进行修复,并对已修复外墙、屋顶补偿祝某某、吴某某、祝甲2,000元。2008年1月28日,祝某某、吴某某、祝甲又起诉至宝山法院[(2008)宝民三(民)初字第127号],要求康桥公司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对祝某某、吴某某、祝甲住宅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存在的缺陷进行改造等。该案审理中,根据祝某某、吴某某、祝甲的申请,宝山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修复方案。该检测站于2009年1月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其中窗磁整改项目载明,部分窗未安装窗磁式报警器,应按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整改。报告附图显示,三层一北窗、四层一北窗及二西窗未安装窗磁。未安装窗磁的部位均属于顶层。宝山法院于2009年4月做出判决,判令康桥公司完成窗磁安装等。该判决现在执行中。
  2010年3月27日,祝某某、吴某某、祝甲向物业公司进行报修,报修内容为:1、四楼房顶漏水、卫生间顶渗水、起壳;2、露台外墙裂缝、渗水导致内墙起壳。同年4月2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确认,经现场查看,报修情况属实。7月2日,写明目前正在安排施工。7月24日,康桥公司致函祝某某、吴某某、祝甲称,于2005年交房至今已有五年多时间,由于房屋屋顶防水层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祝某某、吴某某、祝甲家中出现渗漏及发霉现象。康桥公司将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核查事实情况并进一步有针对性地予以妥善处理。在“十一”之前,康桥公司会有专人与祝某某、吴某某、祝甲协商完善维修方案及相关事宜。希望祝某某、吴某某、祝甲理解、配合。双方协商未成,又诉讼来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祝某某、吴某某、祝甲表示,康桥公司维修部的经理王宇航向祝某某、吴某某、祝甲提供了图纸,并提供以下证据:1、建设单位为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康桥水都1、2期、项目名称为多层跃层住宅-A7,B9,B10、图名为各单元弱电系统(电视、通信、安全防范)垂直管线图的竣工图,其中载明有可视对讲用户机、煤气探测器、门磁、窗磁等;2、王宇航发给祝某某、吴某某、祝甲的短信,其中有“目前我也只能找到这点图纸”的内容;3、康桥水都的售楼广告,交房标准中,天沟为成品PVC。康桥公司表示,设计图纸找不到了,康桥公司没有向祝某某、吴某某、祝甲提供过图纸;王宇航是维修部的工作人员;短信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内容真实,也无法证明前述图纸系王宇航提供给祝某某、吴某某、祝甲的。
  康桥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康桥公司(甲方)与祝某某、吴某某、祝甲(乙方)于2007年9月5日签订的《备忘录》,载明双方就系争房屋之居住环境问题达成本备忘,甲方一次性补贴乙方5万元;备忘录签订后,乙方不再就该房屋事宜以任何形式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者责任。祝某某、吴某某、祝甲表示,该备忘录与本案无关。
  宝山法院一审认为,康桥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明确为成品PVC天沟,系争房屋实际未建设天沟,祝某某、吴某某、祝甲要求康桥公司对该缺陷予以补足,法院予以准许。康桥公司主张系争房屋没有设计天沟,实际不应有天沟,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康桥公司没有提供祝某某、吴某某、祝甲早已明知没有天沟的证据,故对其关于祝某某、吴某某、祝甲诉讼超过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有关三楼的窗磁、门磁、煤气探测器,康桥公司同意安装无线的,可以准许。合同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均标明为对讲系统,但未明确是否为可视对讲系统,由此导致双方对于康桥公司是否应提供可视对讲用户机产生争议。根据祝某某、吴某某、祝甲提供的竣工图,其中载明有可视对讲用户机,虽然康桥公司对该竣工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鉴于康桥公司作为开发商应有相关设计图并向法庭提供,而康桥公司拒不提供,故可推定祝某某、吴某某、祝甲的主张成立。祝某某、吴某某、祝甲要求康桥公司提供可视对讲用户机的诉请,法院予以准许。对于祝某某、吴某某、祝甲报修的内墙渗水起壳等问题,康桥公司在2010年7月24日给祝某某、吴某某、祝甲的函中已表示为祝某某、吴某某、祝甲进行修复,康桥公司提供的谅解协议及备忘录与该问题缺乏关联性,康桥公司现不同意承担维修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现相应的维修尚未开始,维修费用尚未确定,维修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尚未确定,祝某某、吴某某、祝甲要求赔偿修复费用的诉请,本案不作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在修复工程结束,相关修复费用确定后再行解决。据此判决一、康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补齐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三楼的窗磁、门磁、煤气探测器、可视对讲用户机;二、康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修复祝某某、吴某某、祝甲报修的上述房屋的房顶及内墙渗水起壳等;三、康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上述房屋上天沟安装;四、祝某某、吴某某、祝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康桥公司负担。
  宝山法院一审判决后,吴某某、祝某某、祝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应该判决按照竣工图纸资料补齐其住宅技防缺漏部分(即安装有线技防),一审法院判决康桥公司用无线技防替代原设计图纸的有线技防缺乏依据,况事实上也无法安装无线技防。另外,一审法院对吴某某、祝某某、祝甲提出的一并补齐四楼主卧、三楼卧室缺少两处紧急求助按钮的诉请未作处理。综上,吴某某、祝某某、祝甲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吴某某、祝某某、祝甲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康桥公司辩称:对吴某某、祝某某、祝甲于一审中提供的竣工图纸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用无线技防替代有线技防,在技术上完全可行,且比较安全,不会破坏房屋结构。况在另案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因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安装有线技防,导致该案无法执行。综上,康桥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吴某某、祝某某、祝甲表示,补齐四楼主卧、三楼卧室缺少两处紧急求助按钮的诉请确实未在一审中作为诉请明确提出,故不在上诉中主张。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可以安装无线技防。吴某某、祝某某、祝甲认为应该按照竣工图纸安装有线技防,而康桥公司则认为,吴某某、祝某某、祝甲提供的竣工图纸得不出一定要用有线技防的结论,况现在无线技防的技术已经成熟,可以达到技术要求,另安装无线技防也便于执行,故应当可以安装无线技防。本院二审认为,吴某某、祝某某、祝甲认为无法安装无线技防的观点缺乏相应依据,况房屋已经建成,为减少对房屋的破坏,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用无线技防代替有线技防确实符合经济和效率的原则,因此一审法院准许康桥公司安装无线的窗磁、门磁、煤气探测器的观点并无不当。综上,吴某某、祝某某、祝甲坚持要求安装有线技防的观点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某、祝某某、祝甲在再审中诉称,原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同意无线技防替代有线技防,缺乏根据,与国家的行政法规冲突,违反了国家现有法规。
  康桥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所确定的方案切实可行,对双方影响最小。在二审时有关的技术工程施工单位出具过可行性证明,证明现有技术上用无线替代有线是可行的,符合经济效力原则。希望法庭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查明,原一、二审已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再审中各方对其它问题已没有争议,仅就对有线技防和无线技防的实施存在争议。现吴某某、祝某某、祝甲坚持要求康桥公司按照竣工图的内容补齐或更换有线技防,其要求合理,应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三(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竣工图的内容补齐或更换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三楼的窗磁、门磁、煤气探测器、可视对讲用户机;。
  三、维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三(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由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毅
代理审判员 王疆中
代理审判员 徐 庆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