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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31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315号 原告戴**,男,19**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戴**,系原告姐姐,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315号
   
  原告戴**,男,19**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戴**,系原告姐姐,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戴**与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诉称,2013年4月17日,原告在被告设立于徐家汇太平洋数码二期的**商铺看中联想笔记本一台,G480型号,报价4999元,具体配置为:I5CPU/4G、内存500G、硬盘1G、独显14寸/WIN8。在与销售员达成购买意向后,被带到汇嘉大厦7楼,该店的装配及出货区,此时原告被告知,本已选中的这款笔记本,已无存货。随后,销售员推荐同一系列的联想G480-B960,说官网报价为4,799元,作为联想品牌的老客户,可以以4,500元价格出售,并送配件若干(笔记本包及鼠标套件、耳机、清洁剂、键盘)。同时,另外购买软件WIN7的操作系统、贴膜,小计540元。但回家一查,所购买的这款笔记本在他网、官网报价,不足4,000元。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欺诈及价格虚高,诉至本院,要求退还被告联想G4801-BNI(A)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配件(包括笔记本包及鼠标套件、耳机、清洁剂、键盘)、win7操作系统及贴膜,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4,500元、赔偿4,500元、退还贴膜费用540元。
  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销售单上已明确写明笔记本的配置及价格,并不存在价格欺诈,不属于法定退一赔一的理由。现同意原告退还笔记本电脑及配件、win7操作系统及贴膜,退还原告货款4,500元及贴膜费用54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原告在被告设立在太平洋数码二期的柜台购买G480联想电脑一套,原告为此支付货款4,500元,被告开具发票。同时,原告为购买win7操作系统及贴膜,另向被告支付540元。同时期联想官网显示,联想G480A-BNI(T)报价3,999元。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在庭审中所作一致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发票、销售确认单、付款凭证、联想官网相关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电脑,经被告销售人员介绍后,被告开具销售确认单,确认货物型号、价格,原告付款,被告开具发票,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出售的电脑价格虚高,以同时期联想官网报价作为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销售人员在介绍、查验电脑时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错误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至于官网报价低于原告所购价格,官网报价为指导价格,并非商家出售商品的统一售价。被告辩称官网报价为光机价格,而原告所购电脑价格为套餐价,包含配件,被告相关辩称意见与销售发票所载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价格虚高,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退一赔一依据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被告自愿同意退货、退还原告货款,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戴**5,040元;
  二、原告戴**应退还被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想G4801-BNI(A)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配件(包括笔记本包及鼠标套件、耳机、清洁剂、键盘)、win7操作系统及贴膜;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原告戴**已预缴),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许 倩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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