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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67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670号 原告董某,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村某号。 被告邢某,女,1987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开江二路某室。 原告董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670号
  原告董某,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村某号。
  被告邢某,女,1987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开江二路某室。
  原告董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邢某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2013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接触两个多月后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至今未曾举行结婚仪式,未生育孩子,双方无婚后财产。由于婚前接触较少,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有不良习性,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改掉恶习未果。双方经常吵架,家人陷入恐慌。2013年8月30日被告母亲及哥哥上门打闹,导致110出警处理。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邢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并非事实。直至2013年8月24日双方还是在一起的,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仪式,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举办婚礼仪式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维持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因素。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一定互相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现感情不睦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性格及生活方式上确有一定差异且在处理家庭事宜上方式方法不当,双方之间也缺乏沟通与交流,导致双方矛盾加深。只要双方今后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增加沟通,多从自身寻找不足,珍惜已有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英杰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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