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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247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2474号 原告胡××。 被告徐×。 原告胡××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婚后被告嗜赌成性,2008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2474号

原告胡××。

被告徐×。

原告胡××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婚后被告嗜赌成性,2008年8月因开设赌场罪被虹口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月出狱后,原告不计前嫌依然决心与被告好好相处,并于2009年10月为被告生育一女。但被告脾性不改,于2009年7月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现由原告承担,被告出狱后再主张孩子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

被告徐×辩称,原告陈述系事实,表示同意离婚,因双方父母平时均照顾女儿,原告娘家住房较小,被告希望能抚养孩子,双方无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5日生一女名徐×婷。2008年8月被告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婚后因被告长期服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可予准许。现被告在服刑期间,缺乏实际抚养孩子的能力,故对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问题,由本院依法予以处理。被告现在服刑期间,原告承担全部孩子抚养费,可予准许,待被告刑满后,双方可另行解决孩子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与被告徐×离婚;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双方所生之女徐×婷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自愿负担孩子全部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晓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项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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