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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39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392号 原告李a,男。 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市GT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a,女。 原告李a与被告项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a及其委托代理人何a、被告项a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392号

原告李a,男。

委托代理人何a,上海市GT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a,女。

原告李a与被告项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a及其委托代理人何a、被告项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诉称,原被告自1995年始在上海市闵行区长期居住,双方于1998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后很长时间被告没有正式工作,原告作为家庭支柱,一直努力维持全家的生活费用。被告沉溺打牌赌博,经常半夜归家,在教育子女以及照顾老人方面并没有负起应有责任。近两三年来,原告遭遇诈骗、事业遇到瓶颈,导致欠款较多,但被告没有在日常生活中节流,也没有替原告分担忧愁和责任,反而干涉原告正常工作和社交生活,并疑心原告与其他异性有关联,还纠集多人辱骂、诋毁、殴打原告。今年春节,被告再次纠集家属殴打原告致原告轻伤。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挽回余地,故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判决儿女的抚养权归属。

被告项a辩称,原告与被告经长时间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在被告及被告父亲的帮助下,原告与被告通过努力取得一定经济成果,并且生儿育女,双方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没有尽到教育子女的责任不实,儿女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照顾;被告没有沉溺赌博打牌,亦没有纠集家人打伤原告。虽原告对婚姻不忠,有出轨行为,但被告从子女健康成长需要出发,愿意维持家庭完整,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于1998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后双方共同在上海市闵行区生活发展。2013年9月原告以被告沉溺赌博并纠集家人殴打原告致其轻伤,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挽回余地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由于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在婚后生活中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原被告应考虑相识以来双方为感情共同付出以及未成年儿女对于完整家庭的需要,相互忍让体谅并共同解决已经产生的矛盾,继续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幸福。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建立家庭,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生育一儿一女,亦应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子女之责任,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非不能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得以解决,双方尚存重归于好之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a要求与被告项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会川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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