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9号 原告:关××。 委托代理人:吴××。 被告:戴××。 被告:袁××。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诉被告戴××、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于2013年10月9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舒卓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杜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