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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9号 原告:关××。 委托代理人:吴××。 被告:戴××。 被告:袁××。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诉被告戴××、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于2013年10月9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9号



  原告:关××。

  委托代理人:吴××。

  被告:戴××。

  被告:袁××。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诉被告戴××、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于2013年10月9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舒卓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杜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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