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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83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835号 原告xx,女,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225弄18号401室。 原告xx,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88弄10号502室。 原告xx,女,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351弄35号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835号

原告xx,女,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225弄18号401室。

原告xx,女,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88弄10号502室。

原告xx,女,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351弄35号201室。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塘东街178弄49号602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xx与被告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原、被告一致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延长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共同诉称,被继承人xx与其丈夫xx共生育了四个女儿,即原告xx、xx、xx、被告母亲xx。xx于1989年10月18日报死亡,被告母亲xx于2002年8月26日报死亡;xx于2013年2月12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xx生前留有一套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220弄2号602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602室房屋,建筑面积48.29平方米),而xx未留下遗嘱,三原告与被告均为xx的法定继承人。因原、被告就602室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三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602室房屋。

被告xx辩称,同意依法分割,但602室房屋系xx、被告及其父母作为共同动迁安置人所获得,该房屋仅有24平方米属于xx所有,其余面积系被告及其父母出资购买的。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xx与其丈夫xx共生育了四个女儿,即原告xx、xx、xx、被告母亲xx。xx于1989年10月18日报死亡,被告母亲xx于2002年8月26日报死亡。602室房屋系原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钱桥村后杨生产队顾家宅5号房屋拆迁而来。2009年4月,xx与被告及被告之父宋美龙就602室房屋的归属产生了纠纷,xx诉至本院,要求确认602室房屋产权归xx所有。2009年7月9日,本院判决602室房屋产权归xx所有。该判决已生效。2009年9月4日,602室房屋产权登记在xx名下。xx于2013年2月12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xx未留下遗嘱。

审理中,三原告及被告均主张602室房屋归其所有,并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但双方均表示无力一次性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

以上事实,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户籍资料及亲属关系资料摘抄、户籍证明、居委会证明、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695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中,登记在被继承人xx名下的602室房屋系xx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由于xx未留下遗嘱,故该房屋应作为xx的遗产由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被告辩称,602室房屋中尚有被告及其父母的份额,其中仅有24平方米属于xx所有,本院认为,602室房屋产权归xx所有已为本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故本院对被告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审理中,三原告及被告均要求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并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但双方均表示无力一次性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综上,本院酌定602室房屋产权由三原告与被告各占1/4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220弄2号602室房屋产权由原告xx、xx、xx各占1/4份额,被告xx占1/4份额。

案件受理费17,814元,减半收取计8,907元,由原告xx、xx、xx各负担2,227元,被告xx负担2,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东锋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奚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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