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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2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263号 原告沈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罗xx 委托代理人吴x 原告沈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赵xx的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263号

原告沈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罗xx

委托代理人吴x

原告沈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赵xx的委托代理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沈xx。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争吵,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半夜上网聊天,并发生与异性短信、书信不断的情况,不务正业。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的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且于2012年1月16日起分居。2012年5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之后,夫妻感情并无好转,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沈xx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赵xx辩称,原、被告之间无实质性矛盾,感情未破裂,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被告与其他异性的暧昧关系是不属实的。孩子现在年幼,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目前被告因骨折受伤,无法照顾孩子和家庭,被告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回到家里共同生活,共同照顾孩子,挽回夫妻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沈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双方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2012年1月16日起原告离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6月,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支持。现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于2013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互相关心。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对此,原、被告皆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处理。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愿意加强与原告沟通,以积极态度应对双方的矛盾,希望夫妻和好。原告亦应念及以往夫妻感情,与被告相互谅解,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一味坚持离婚的态度不足取。双方如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和关心,彼此包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x要求与被告赵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桂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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