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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25号 原告张某。 被告孙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25号


  
  原告张某。
  被告孙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长期以来,被告拒绝过夫妻生活,且为生活琐事争执不休。2010年4月,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还在病房里与原告多次争吵。同年5月13日原告出院后被告即离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没有拒绝与原告过夫妻生活。至于原告所述长期分居是由于被告儿子和被告母亲生病需要照顾,且经过原告同意后才造成分居的情况,况且在分居期间,被告经常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其次,双方均系再婚,至今近20年,现在都已60多岁,进入老年人行列,也需要有个伴,相互依靠。第三,虽然在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争执,但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感情并没有破裂。综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0月前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未生育。2010年5月中下旬,双方因故分居。2011年10月中旬起,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合,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均应慎重地对待婚姻问题。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取得原告的谅解,原告亦应珍惜家庭和建立起来的感情,相信只要双方能坦诚相待、加强沟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国钧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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