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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2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255号 原告韩某某,男 被告马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之子),男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伟国到庭参加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255号

原告韩某某,男
被告马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之子),男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伟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被告家有两家合用的卫生间,此次装修时又在其灶间安装了马桶。因为原被告居住的是老式工房,房屋结构很差,经常会漏水,现原告在下面烧饭,而被告在用马桶,给原告心理和卫生都构成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某某五村221号206室灶间内的马桶一只。

被告马某某辩称:被告家确有公用卫生间,但该马桶需要手动冲水,被告年纪已大,晚上使用公用卫生间有安全隐患。为了被告的出行方便,被告安装了电动马桶,该电动马桶是有专利号并通过国家标准且专门用于没有污水道的老式房子。被告是将马桶安装在自家灶间空余的地方,并没有安装在公共部位,亦没有在房屋内另行打洞影响原告。原被告房屋结构确实老化,因此被告安装马桶前已做好了防水设施,安装马桶后没有发生过漏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系上海市某某五村221号106室及206室房屋租赁人。该房屋属非成套老式公房,厨房独用,卫生间两家共用。被告在其厨房内安装了马桶。2013年4月3日,有关部门因被告在灶间安装马桶向被告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予整改。原告亦向被告提出异议。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被告为上下楼邻居,原被告居住的系老式公房,被告在上海市某某五村221号206室厨房内安装马桶的行为。确给原告带来卫生及安全隐患,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某某五村221号206室灶间内的马桶一只。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依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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