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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特字第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特字第41号 申请人王x,男,x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 被申请人金x,女,x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室。 代理人王x1(系被申请人侄子),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区x。 申请人王x申请宣告公民无
(2013)徐民一(民)特字第41号

  申请人王x,男,x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
  被申请人金x,女,x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室。
  代理人王x1(系被申请人侄子),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区x。
  申请人王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x称,其与被申请人金x系姐弟关系。金x无配偶和子女,父母都已经过世,是孤老。2013年3月金x突发脑梗,造成瘫痪,现在王x1家中由王x与王x1照顾。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x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现要求宣告金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代理人王x1称,对申请人的申请意见及陈述的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x系姐弟关系。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金x的父母均已去世,金x现无配偶和子女,金x有兄弟姐妹四人,除了金x本人外,还有王x、王x和王x,其中王x已经去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金x的履历表和上海市徐汇区x路街道x村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的书面证据显示:金x现为孤老,居委会并指定王x为金x的监护人。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金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金x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金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金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由其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现金x无配偶和子女,由王x予以照顾,居委会指定王x为金x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王x要求宣告金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金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王x为金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龚 梅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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