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女,195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135弄39号601室。 委托代理人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男,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34弄9号3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村555号208室。 负责人沈**。 上诉人朱**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王芝兰 代理审判员 封赉城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玲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