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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4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471号 原告赵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某县某乡某村某组。 被告上海某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农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471号
  原告赵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某县某乡某村某组。
  被告上海某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农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宏慧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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