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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3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341号 原告董x,男,xxx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女,xxx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号。 委托代理人葛xx,上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341号

  
  原告董x,男,xxx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女,xxx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号。
  委托代理人葛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葛xx、宋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x诉称,双方于1985年7月26日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育一子董x,现已成年。双方婚前感情不好,婚后被告常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冷战,原告考虑孩子较小,所以未提出离婚。现在孩子已经成年,参加工作多年,原告考虑的因素已经消除,继续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经没有意义,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赵x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双方结婚、生育子女的时间无异议。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述的双方争吵不是事实。事实是男主内女主外,家庭关系非常和睦,一家几乎年年外出旅游,在2012年一家还去海南、东欧旅游。双方虽然有一些磕磕碰碰,但是都化解了。去年底至今年初,原告对被告有一点冷漠,被告了解到原告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个年轻的女子,原告的感情开始外移,但被告认为双方三十年的感情是可以化解夫妻之间的小瑕疵,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x与被告赵x于1985年7月26日登记结婚,于1986年11月7日生育一子,名董x,现已成年。婚后较长时间内双方感情较好。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户口簿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近三十年,婚后感情较好。在长期的生活中,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分歧也属难免。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还是有望改善的。由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董x要求与被告赵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汤惠根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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