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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0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甲与被上诉人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甲与被上诉人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甲负担。

审 判 长 朱 鸿
代理审判员 罗文渊
代理审判员 裘 恩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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