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温商终字第1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乙。 上诉人韩某某、戴甲因与被上诉人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业已受理。因上诉人韩某某、戴甲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韩某某、戴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某某审判员何士某某审判员罗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翁 某 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