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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20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2082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告邵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爱铭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某、被告邵某到庭
(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2082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告邵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爱铭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某、被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1988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名王某,现已成年。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自2004年原告开了一家饭店后,由于在经营活动中接触的女性顾客较多,被告就怀疑原告有外遇,二人时常为此争吵,夫妻关系恶化。后原告在外经营一家钓鱼俱乐部,被告仍怀疑原告有外遇,被告让原告焦头烂额,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原告曾于2012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双方仍然分居。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双方争吵不属实,被告没有让原告焦头烂额,让原告焦头烂额的是原告的外遇。原告本来在今年2月就可以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了,但是现在才起诉,是外遇逼的。夫妻关系不好是从2004年原告开了饭店后有外遇开始的。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1988年7月18日,双方生育一子,名王某,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4年开始,因为原告经营饭店的原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1月16日,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沟通和交流较少。2012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22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2013年9月,原告再次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本院(2012)青民一(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因被告的人际交往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体谅,互相信任,被告在工作和生活中注意与异性朋友的交往,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审 判 员 王爱铭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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