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904号 原告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余某,女。 原告许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 被告余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3年10月16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 佩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艳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