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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0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013号 原告龚某某。 被告谭某某。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蓓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某诉
(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013号

原告龚某某。

被告谭某某。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蓓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某诉称,婚后原、被告的感情不合,双方在房屋和金钱财产上发生矛盾,致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

被告谭某某辩称,被告从未控制原告的经济,且家庭开销大多是被告支付的,双方感情尚好,原告生病住院时被告带着子女去看望和照顾。现被告已年老,身患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且肢体残疾,希望与原告共同安享晚年,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在家庭经济等琐事上发生争执。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起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均未予准许。另查明,被告系肢体三级残疾。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被告提供的残疾证、接报回执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家庭,但婚姻存续已逾十数年,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现原、被告均年事已高,尤其被告身患多种疾病且属肢体残疾,故双方更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心,彼此信任,相信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龚某某要求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蓓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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