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7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740号 原告谈某,男。 被告上海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张某,男。 原告谈某诉被告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5日及10月14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740号
原告谈某,男。
  被告上海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张某,男。
  原告谈某诉被告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5日及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某、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谈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在被告A公司经营的现代电子商城247柜台购买一辆电动车自行车,价格为2,500元。购买时原告要求营业员即被告张某提供发票与质量保证书等相关凭证,但被告张某一直说要等厂方寄来才能给原告,但原告至今未收到发票和质量保证书。原告自购买使用该电动车起,该车的故障不断。原告遂向两被告提出退货,但始终未能解决。因被告张某销售给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无质量保证书,现该车已无法正常使用。要求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车辆价款2,500元、原告将车辆返还。
  被告A公司辩称,电动车辆的销售是张某单方与原告进行的,对质量问题原告未向商场反映过。原告起诉后,商场向张某了解过,该车辆是有合格证、正规厂家生产的。张某是租赁A公司柜台,双方是租赁关系,故不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出售给原告的并非电动自行车而是电动滑板车,是老外放在本柜台寄售的二手商品,在商场并无备案,如果售出就将货款交给对方。在原告购车时已将产品说明书交给原告,原告在购车时主动要求不开发票,之后,原告又要求开发票,也已将发票开给原告。原告车辆有故障后,本人曾补偿给原告200元,还给原告两个备胎并给原告修理车辆,双方的纠纷已了结。现在原告对质量提异议,已超过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原告在被告张某设于
  被告A公司的247柜台购买一辆电动滑板车,单价为2,500元,开具给原告的销货清单上“注36V钱江电瓶保用壹年”。原告在购买使用后,因该电动滑板车的轮胎发生故障,原告与被告张某进行交涉,被告张某为原告修理过车辆并给原告备胎,还退还给原告200元。现原告以该车轮胎质量不能正常行驶为由,要求退货。
    另查明,被告张某租赁被告A公司柜台,有效租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销售清单、上海A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两被告为证明系争电动滑板车为合格产品,出示了一份英文的说明书。
  本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被告抗辩销售给原告的电动滑板车有合格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但被告仅提供了一份英文说明书,首先该英文说明书不是产品合格证,其次该说明书为英文,对其与系争的电动滑板车存在关联性不能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被告关于销售的电动滑板车是符合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张某又抗辩系争的电动滑板车是代他人寄售,但被告张某对此未能举证,如果是寄售商品二手货,在销售时,更应明确告知消费者,然被告张某并未向消费者予以明示。现在原、被告均确认系争的电动滑板车轮胎发生故障,原告要求退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张某曾退还给原告200元,可将该款从应退货款中予扣除。
  被告张某系租赁被告A公司柜台,现仍在租赁期并未撤柜,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还原告谈某购货款2,300元;
  二、在被告张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告谈某应退还被告张某系争电动滑板车一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燕菁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清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